债务法规

民法典规定抵押财产的范围有哪些


  • 时间:2024-05-01 19:42:4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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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民法典规定抵押财产的范围有哪些

抵押财产的范围为正在建造的建筑物,船舶,航空器,建设用地使用权,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以及海域使用权,交通运输工具等。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时,抵押权人有权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。

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

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:

(一)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;

(二)建设用地使用权;

(三)海域使用权;

(四)生产设备、原材料、半成品、产品;

(五)正在建造的建筑物、船舶、航空器;

(六)交通运输工具;

(七)法律、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。

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。

二、民法典优先于抵押权的有哪些

优先于抵押权的有留置权和先于抵押权设立的租赁权。同一动产上如果设立了抵押权或质权,该动产又被留置的,留置权人优先受偿,在抵押权设立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且被转移占有的,原来的租赁关系不受影响。

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

抵押权设立前,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,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。

第四百五十六条

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,该动产又被留置的,留置权人优先受偿。

第三百九十四条

为担保债务的履行,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,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,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,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。

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,债权人为抵押权人,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。

三、我国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种类有哪些

禁止抵押的房产类型有:

1、没有还清贷款的房子;

2、房龄太久、户型太小的二手房;

3、尚未达到五年期的经济适用房;

4、小产权房是不具备房产抵押贷款交易权的;

5、部分已购公房也无法进行抵押。

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